智慧财产权之争不仅是法律战争,更是商业战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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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:袁耀庆

 

  在一般人通念里,将“智慧财产权”之争归类为法律战争,和商业战争无任何关系。唯在实务上,“智慧财产权”之争常被拿来当作市场扩张手段之一。

 

  笔者近日处理一些侵权诉讼案件;其中一件在台湾,一方控诉他方疑似侵害自身专利权,请求他方必须立即停止侵害、停售其产品。另外一件在美国,客户为中国人,在知名店商平台上贩卖产品,而后收到来自美国律师函,要求于“平台上贩卖之产品必须下架并且销毁”。

 

  上述案例,虽是两种不同权利主张样态(专利权&商标权),但却使用相同的手段,亦即:“权利主张人于主张权利的同时,将律师函副本给兢争对手上下游厂商”

 

  第一个案件上游厂商立即停止该司的采购案,而另一个则遭到网络商城下架,必须证明自己未有侵权之情状才可上架。

 

  看到这里,有些读者可能认为,既然侵权,当然应该自证,这本来就是应当之处置;至此,我先和大家解释以下观念,我们再回来讨论。

 

  一、是否侵权,无法单就商品外观认定,仍须进一步判断。

 

  很多人在市面上,看到产品和自己类似,就断然认定该产品侵害自己专利权。唯专利是否侵权,必须经过“全要件原则”、“文义解释”、“均等论”等严谨方法认定,并非仅仅单靠产品外观即可认定。

 

  二、侵权与否,必须由法院加以认定,并非可直接认定。

 

  依照“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、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”规定,于发送警告函时,必须践行权利受侵害之程序,始可发警告函。因此,许多权利人于主张权利时,会先请专业机关鉴定,取得鉴定报告。唯该鉴定报告,是否足以作为法院上认定之关键证据,仍须个案认定,并非取得鉴定报告后即谓称“侵权”。

 

  综上所述,针对是否侵权这件事,必须经过法院诉讼后才可确定。唯在大部分案例,于发出“律师函”时伤害及已造成,难待漫长的法院诉讼程序还以清白。

 

  因此,企业在进行市场扩张时,“智慧财产权”布局必须同时进行,一方面可保护“企业智慧结晶”受到保护,另一方面取得谈判筹码,于必要时可主张权利进行防御,避免他人无的放矢,造成不必要之损害。至于如何进行防御手段,于他篇专栏再加以论述。